高市百貨及購物中心 3月起內用餐飲不得提供免洗餐具
2020/03/04 10:44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市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自3月起內用餐飲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但其內的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至6000元,量販店業將從今年5月1日起上路。
環保署為持續推廣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的餐具,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108年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提供餐飲的場所供消費者現場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改變民眾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免洗餐具」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
環保局表示,自今年3月起,高市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於營業場所內的餐飲業內用不得提供消費者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但其內的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1200至6000元的罰鍰,而量販店業從今年5月1日起適用。
環保局稽查人員連日來稽查漢神、大統百貨、遠東百貨、新光三越、統一時代及台鋁等業者共34家,內用餐飲業者全數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均符合「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公告限制使用免洗餐具對象包含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從民眾較常前往的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內用餐飲業開始使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不僅可讓民眾養成自備環保餐具的習慣,更可減少用過即丟的一次用餐具,降低垃圾產生及二氧化碳的排放,共同維護環境品質,為地球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