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生煤超量罰300萬 台電訴願遭中市府駁回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以台電公司所屬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生煤年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為由, 裁處台電公司300萬元,台電不服提起訴願,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今開會審議,認為市府環保局之行政處分並無不當,最終決議「訴願駁回」。
台中市環保局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自108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總生煤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為由,裁處台電公司300萬元,台電不服向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市府法制局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及環保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環保署若認直轄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應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因此今年2月25日發函撤銷環保局對中火的行政處分,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虞。
法制局說,環保局106年核發的鍋爐發電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均記載:「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另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40」,台電均未曾提出異議,其內容有構成要件效力,並受其拘束。
法制局表示,生煤自治條例的文字係減少生煤「使用量」,而非「許可量」,基準自應以「實際使用量」作判斷。環保局以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萬公噸)為基準,計算其應於109年1月26日前減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萬公噸,應屬有據。
法制局強調,生煤年使用量屬可控制條件,且不受量測儀器或設備本身誤差而有所變動,不適用10%容許差值,因此決議駁回台電訴願,台電若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將由行政法院受理。
法制局表示,訴願委員會今日下午在市府召開,出席委員有10名,除法制局長李善植、副局長張本松外,其餘委員為大學教授、律師及專家學者,等於超過5分之4都是外聘委員,具有專業與超然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