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布上班哭哭!勞動部:符合這3條件依舊可享颱風假
2019/09/29 23:5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條規定,當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是上班必經的地區宣布停止上班,雇主不得強迫勞工上班,或處分曠職,舉例來說,即使新竹市30日照常辦公,但市民若於宣布停班課的縣市上班,仍有機會享有颱風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訂,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或是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已通報停止辦公,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換句話說,新竹縣宣布停班、新竹市宣布正常上班,若民眾住在新竹市、在新竹縣上班,或是新竹縣民在新竹市上班,依勞動部規章均可享有颱風假,若住在苗栗縣、在新竹市上班,必經宣布放假的新竹縣,依勞動部規章同樣可向雇主爭取颱風假。
勞動部曾解釋,若民眾上班地點在未停班縣市,卻必經停班縣市去上班,勞工可不出勤,雇主可不給薪;若公司位於停班縣市因此放假,有勞工來自未停班縣市出勤,雇主應予補休或加給工資;若公司位於未停班縣市,民眾居住縣市有放假,可不出勤、雇主也可不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