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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阻擋華航罷工 監委促勞動部、交通部檢討改進

機師工會早自2017年10月12日就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但今年2月8日仍發生華航機師罷工事件,對此監察院今要求交通部、勞動部檢討改進。(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機師工會早自2017年10月12日就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但今年2月8日仍發生華航機師罷工事件,對此監察院今要求交通部、勞動部檢討改進。(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9/04/09 18:4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機師工會早自2017年10月12日就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但今年2月8日仍發生華航機師罷工事件,對此監察院今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的調查報告,認定相關機關從調解到罷工事件發生,共1年4個月期間均未妥適處理工時等問題,要求交通部、勞動部檢討改進。

仉桂美指出,對於機師工會多次與華航、長榮航空間訴求勞資爭議及醞釀罷工,交通部未能即時以主管機關立場介入並促進雙方自主協商,導致最後工會選擇在今年農曆春節期間發動罷工,造成民生重大影響,此部分交通部應檢討改進。

仉桂美進一步指出,交通部明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與法律位階較高的「勞動基準法」間,對於工作與休息時間的規定有競合與矛盾的情況,卻沒有積極協商與調整,才會無法預控勞資爭議擴大。交通部如認為民航運輸業有其特殊性,無法一體適用勞基法,就應會同勞動部研議並謀求解決之道。

針對勞動部部分,仉桂美表示,勞動部在資方主張「職業工會不存在罷工權」、「調解期間不得為爭議行為」時,未能以主管機關身份澄清及提醒資方,使事件激化為實質罷工,且在罷工期間也未發揮把關與潤滑角色,使勞資雙方拉鋸長達7天、4次座談會議才達成共識,也須檢討改進。

仉桂美強調,未來政府機關應以本案為例,建立對國營、泛公股企業勞資爭議的之處理慣例,以利勞資雙方進行平等、有效的協商,進而降低對公眾生活的影響,此外對於是否應建立「罷工預告期」制度,也請行政院督促勞動部會同各主管機關通盤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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