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環評法加強控管老舊環評案 環署:最高可罰150萬元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環保署長張子敬日前在立院表態「《環評法》暫時不修了」被外界視為政策大轉彎。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邀請環保署進行業務報告,環保署在書面報告中提及,已盤點現有環評審查問題,將從三方面改善行政程序及措施;另針對外界最爭議的老舊環評退場機制,環署則提出將從現有《環評法》第18條、第23條加強控管,直到環境問題被妥善處理,未處理最高可罰150萬元。
去年環評大會通過審查中油觀塘環差案及深澳電廠環差案,引起外界議論老舊環評案退場機制、官派委員人數強勢等制度缺陷,環保署前署長李應元曾承諾今年3月底要將《環評法》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社福委員會討論。
不過,環保署現任署長張子敬日前卻表示,修法程序冗長且造成同仁業務上負擔,目前傾向不修法。
環保署今天在業務報告中表示,目前已盤點現有環評審查的問題,將從「執行中之行政作業精進措施」、「行政程序再精進」、「規劃進行之執行改善措施」等3方面辦理。至於老舊環評案件,將依環評法第18條、第23條規定加強控管,直到環評問題被妥善處理,因此現階段持續強化現有環評法規執行,必要時再檢討修正《環評法》。
環保署綜計處表示,《環評法》第18條授予主管機關環保署監督環評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必要時可命開發單位定期報告環境調查報告書,開發單位所做的環調報告必須與通過的環評書所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環保署在檢視環調報告若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依該法可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切實執行。
綜計處表示,開發單位若未提出環調報告或未提出因應對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依《環評法》23條可罰30萬到15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得按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