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雞排祭品算賄選?律師:要小心
2018/12/01 14:4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大選結束,不少網友紛紛兌現選前承諾,請民眾吃雞排,像這樣的雞排祭品文是否構成期約賄選?律師林智群說,可能有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林智群在其臉書粉絲專頁指出關鍵字「不正利益」,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林智群推測,「那雞排應該算吧?!(即使是法務部之前的30元定義,雞排也超過30元)」。
林智群表示,法條沒有限定候選人,因此其他民眾也有可能構成犯罪,且行賄對象「只要是有投票權人就構成犯罪」,類似案件發生過選前送豬肉給不特定民眾,被檢察官起訴,最後被法官判無罪,原因並非在於「沒特定民眾」,「而是因為那是廟會活動」。
林智群查閱相關判決後發現大多都是「針對選前就有期約或給賄賂的行為」,至於橫跨選舉前後雞排祭品文呢?林智群認為,「選前期約,選後給好處,怎麼不算?」
所以發送雞排祭品仍是有風險在,「如果有心人要惡搞去告,也不是沒有成立犯罪空間的」,林智群舉出法律人、一般人領雞排的不同,一般人高調排隊打卡、和雞排自拍,「時間、地點、相關證據一應俱全」;法律人對風險心知肚明,「戴口罩低調排隊去吃,吃完擦擦嘴後再發文說這個可能有違法問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