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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年金被砍 保訓會:30日內可提行政救濟

考試院保訓會提醒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請於簽收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轉保訓會提起復審。(資料照)

考試院保訓會提醒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請於簽收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轉保訓會提起復審。(資料照)

2018/06/14 19:29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退休公務人員自6月11日起陸續接獲銓敘部依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之行政處分,眼見年金被砍,大表不滿,許多人提訴願;考試院保訓會提醒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請於簽收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保訓會表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計算例示如下:

1、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2日(星期二)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3日(星期三)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期間至7月12日(星期四)屆滿,請於該日以前將復審書送達銓敘部。

2、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5日(星期五)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6日(星期六)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期間應至7月15日(星期日)屆滿,因15日為星期日,延至16日(星期一)屆滿。

另外,復審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並非以郵戳為憑,請務必預留郵遞作業時間。

又提起復審的法定救濟期間,係以「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為「起算時點」,並不因該處分是否另定生效日,而有不同。網路瘋傳重行審定退休處分於107年7月1日生效,於該日前提起復審救濟者,保訓會將不予受理為誤解,因為可能損及當事人救濟權益,保訓會鄭重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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