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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不爽!訂越南來回機票 竟被航空公司取消回程票

新竹市行動不便的陳先生(右)述說無奈延誤一天登機,卻被航空公司取消回程機票的經過。(記者洪美秀攝)

新竹市行動不便的陳先生(右)述說無奈延誤一天登機,卻被航空公司取消回程機票的經過。(記者洪美秀攝)

2018/06/04 22:24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新竹市消費者陳先生日前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透過旅行社購買立榮航空飛越南胡志明市來回機票,因嬰兒簽證問題改搭隔日航班,但最初的回程機票卻被航空公司一併取消,讓全家延誤4天才返國,經市府消保官協調處理,立榮航空仍堅持其規定,僅願提出美金100元購票金作為補償。

投訴者陳先生表示,他與家人和姪子向旅行社訂購機票前往越南胡志明市,但上機前才知道,剛出生不久的嬰兒也要辦理簽證才能搭機,立即在機場辦理緊急簽證,並央求立榮航空該次班機能等候一下,但因其本身肢體障礙行動不便遲誤10分鐘,迫於無奈只好改搭隔天的飛機。

沒想到,立榮航空竟將他一家人回程的機票也一併取消,讓他及家人延誤4天才返國,他強調,是被迫無法準時登機,並沒有要取消回程機票,但航空公司卻擅自取消回程機票,實在令人生氣。

消保官劉興振說,市府與陳先生及航空公司進行協調,立榮航空仍堅持其規定,僅願提出美金100元購票金作為損失補償陳先生一家人。

劉興振轉述立榮航空業者的說明指出,該公司依其國際線定型化運送約款第3-3-6規定「放棄訂位航班不搭時,應預先告知立榮航空,如無預告,立榮航空將可能直接取消旅客的續回程訂位。」將陳先生一家人回程機票取消並無違誤。

不過,劉興振說,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公司條款是「放棄訂位航班不搭」而陳先生實際是「迫於無奈」的狀況下無法搭上該次班機且為公司所明知,與自動放棄的情況完全不同,公司應本有利於消費者立場解釋而先詢問消費者是否一併更改回程機位,消費者同意後才能做更改。

劉興振說,若公司仍堅持如此解釋條款,則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是無效的,公司應賠償消費者延誤四天回國的損害,但航空公司目前還未提出相關說明,他也呼籲有預訂國際線來回機位者,應注意此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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