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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娃娃車車齡限10年以下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規定娃娃車車齡不得超過十年。(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規定娃娃車車齡不得超過十年。(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2018/05/29 16:28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案」,規定幼兒園載送幼童專用車(娃娃車),車齡不得超過10年。

現行幼照法關於娃娃車的相關規定,規範車輛應為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專用車,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的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幼照法日前修法時,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柯志恩提案,新增娃娃車車齡應該不得超過出廠10年之限制。教文與衛環聯席審查會議中,曾提及此新規定可能造成「反淘汰」效果,使幼兒園採購較便宜的車輛,也有立委建議用里程數限制來取代。

不過最後立委認為,里程數容易造假,且教育部認為幼兒自救能力弱,要用高標準看待安全規定,故依然採用車齡限制修法。但教育部在審查中也提出,車輛成本讓業者承擔不太公平,因此同時通過附帶決議,由教育部研議編列預算補助業者汰換娃娃車,避免業者全數承擔成本。

超收幼童罰6千至3萬 須全額退費給家長

立法院院會今天下午照審查會條文,三讀通過幼照法。娃娃車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出廠年限逾10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幼照法修正案中也通過,若幼兒園發生超收幼童情形,將罰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且幼兒園必須全額退費給家長;如果幼兒園沒有返還費用給家長,也將被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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