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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兼職偷跑涉違法 台大教授:不能打混戰推卸法律責任

管中閔兼職偷跑涉違法,台大教授陳炳煇直言,不能打混戰推卸法律責任,「兼職簽辦表」可清楚看到必須先獲得學校同意。(記者林曉雲翻攝)

管中閔兼職偷跑涉違法,台大教授陳炳煇直言,不能打混戰推卸法律責任,「兼職簽辦表」可清楚看到必須先獲得學校同意。(記者林曉雲翻攝)

2018/05/04 13:50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延燒,管中閔違法兼職偷跑問題更引議論,傳出台大有在企業兼職的140多位教授都可能違法。但台大機械系特聘教授陳炳煇今天強調,台大先前是有可容先兼職獨董再補正程序的「附條件同意」方便條款,但台大在105年已修訂「兼職簽辦表」(如圖)及「兼職準則」,廢除了該條款,要求須先簽產學合作契約、且須先取得系、校正式核可才能發函同意兼職並上任,台大很多教授還是依法循規在申請兼職,包括管中閔在內、如果在105年後還要偷跑兼職的教授,當然得為自己違法行為負責,不能混水摸魚、牽扯歷史共業而想免責。

針對管中閔案,有台大教授更質疑,無論台大的新、舊辦法,專任教授都最起碼須先取得系所(系務會議、教評會)、院、校3級的內部審核同意後,才能去接受企業兼職,但管中閔5月申請獨董兼職,還未正式核可,台灣大在6月就公告管上任千萬年新的台灣大獨董、甚至公告兼任審計及薪酬委員二職,但後兩職根本連向台大申請都沒有,台灣大及管是到7月才向台大申請這兩項兼職,而台大代理校長到9月才內部簽核兩職,管6到9月間是如何先上任兼任此兩職?是台灣大的公告資料有假?還是台大財金系等系院校3級審核單位有無涉文書造假?金管會及教育部都須再深查。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而《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專職處理原則》第3條明訂,教師兼職需符合「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第8條規定需「事先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始得兼職。」法令明訂教師到企業兼職需有學校書面正式同意,且須有產學合作關係為必要前提。

早年為顧及企業聘用作業方便,93年台大曾修訂《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 業機構或團體準則》,提供「附帶同意」條款,申請企業兼職的老師取得校內系院校三級核可,可先受聘上任,但附帶條件是須補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才能正式發文同意並回溯自受聘日起算,但兼職時間須與產學契約效期相同,否則就取消同意。

陳炳煇強調,過去不能就算全合法,只是學校與兼職教授遊走法律灰色地帶的便宜行事條款,學校及教授要各負一半責任,但真正重要的是,台大後來發現許多企業後來卻沒簽產學契約或提撥回饋金,爲避免偷跑兼職的諸多後遺症弊端,因此105年再修訂規則,廢除了附條件同意條款,自此規定須先簽產學合作契約並取得學校三級審核的正式同意,才能兼職上任。

台大於105年1月21日修訂「台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要求須勾選並完成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後,才能正式核准同意兼職。同年6月更修訂「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清楚規定教授兼職或任職,「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就是爲杜絕先偷跑兼職上任的後遺症弊端。

而據紀錄,台灣大是在106年1月就公告要在6月聘任獨董,中間有長達5個多月時間可依程序聘請管當獨董。但台灣大到4月才向台大申請管去當獨董,台大還在跑內部簽核時,6月就逕自公告管一口氣兼職獨董、審計、薪酬委員三項職務,且是正式上任、開會執行職務。

其中,台灣大及管中閔甚至到7月才向台大申請要管兼職審計、薪酬委員;而台大甚至到9月才內部核簽這兩兼職,台灣大也是到9月29日才跟台大簽訂,而且硬是趕在10月2日、台大校長遴選徴求候選人截止日,台大行政單位才一次正式回函同意3項,明顯台灣大公佈人事及官中閔兼職都是違法偷跑。

至於台大到底有多少教授兼職是偷跑,台大迄今未公佈確切數據及詳細資料,但據台大教授先前比對企業獨董與台大教授名單,估計台大是有140多位教授在企業兼職;教育部官員則指出,台大到底有多少人是在105年以後而違反規定者,要由台大人事單位詳查,畢竟還是有很多人是依規定申請兼職,所以違法人數應該會較少,外界會籠統概括可能是要把大家都「拖下水」吧!

陳炳煇則指出,105年前的舊制是涉違法的便宜行事,台大行政部門及教授要各負一半責任;但是,105年後,台大修訂兼職辦法以後還要偷跑兼職的人,則確實就應要負完全責任,不能企圖以歷史共業一類名詞而想蒙混違法,讓所有依法行事的台大教授清譽都被污名化。

另也有台大教授更直批,管中閔曾任台大多項行政職務,對於台大作業辦法應該很清楚,知法還違法,誠信也大有問題。

管中閔兼職偷跑涉違法,台大教授陳炳煇直言,不能打混戰推卸法律責任,兼職準則第4點即明文規定,須先獲得學校同意。(記者林曉雲翻攝)

管中閔兼職偷跑涉違法,台大教授陳炳煇直言,不能打混戰推卸法律責任,兼職準則第4點即明文規定,須先獲得學校同意。(記者林曉雲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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