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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料處置選址納入直轄市 回饋金擬加倍至100億

原能會研擬草案,核廢料處置最終場址所在的地方回饋金,從50億元提高到100億元,圖為核三廠運送低階核廢料畫面。(資料照)

原能會研擬草案,核廢料處置最終場址所在的地方回饋金,從50億元提高到100億元,圖為核三廠運送低階核廢料畫面。(資料照)

2018/05/01 16:15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高低階核廢料處理一直是民眾關切的問題,但最終處置場址選址一直未能順利進行,原能會今天(1日)提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除了因應地方制度法修正將直轄市再納入,也一口氣把場址所在的地方回饋金,從50億元提高到100億元,希望可以增加誘因。

原能會解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是原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納入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相關規定而來,除了地制法修法及組織改造等因素,也因經濟部與台電未能順利推展選址作業。

修正草案包括,在地方制度法修正後,部分縣市單獨改制或合併成直轄市,因並非直轄市所轄區域都屬高人口密度之地區,為維持客觀選址無差別適用,有必要再將其納入處置設施場址選址作業選項,場址遴選作業才能符合公平原則。

在選址作業細節部分,原能會說,國際間多採協議方式取得場址,為順利推展選址作業,除了維持現行遴選與自願並行,以及地方公民投票選址機制,更須先尊重場址所在地方政府及民意機關意願,所以,修正草案也增列先與地方政府協議,再經地方民意機關議決同意設置,或由地方民意機關議決以公投決定的規定。

在地方回饋上,草案明白揭示,為求處置設施與場址所在地共存共榮,除了處置設施場址回饋金由50億元提高為100億元,另考量各項選址作業均需地方政府協助,增加選址作業配套獎勵措施,包括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自願場址獎勵金及選址協議獎勵金等。

原能會說,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明確機關權責,選址主管權責將移由經濟部接續辦理,目前草案已經於網路公開,欲廣納各界意見,民眾可上網填寫徵詢意見表提出建議,希望今年底前可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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