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通過登山活動管理條例 違者最高罰5萬
2017/12/08 12:19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苗栗縣議會今天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苗栗縣是繼台中、南投及花蓮縣市,第4個訂定登山活動管理條例的縣市。
條例規範攀登3千公尺以上高山時,必須攜帶衛星定位、通訊設備,須有領隊帶領並辦理保險,依照登山計畫從事活動等,違者可罰3千至5萬元。
此外,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於公告禁止期間,不得進入特殊管制山域,已進入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撤離,違者可罰1萬元至5萬元。民眾若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發生事故,由苗縣府進行搜救者,苗縣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相關費用,惟原住民依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在傳統領域狩獵及採集等,不適用此自治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