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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條例」三讀 租屋押金不得逾2個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保障租賃雙方權利,並鼓勵代管市場發展。(記者鄭鴻達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保障租賃雙方權利,並鼓勵代管市場發展。(記者鄭鴻達攝)

2017/11/28 11:41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惡房東問題頻傳,為健全住宅租賃制度,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除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業,並對將住宅委託給包租代管業者的房東提供所得稅優惠,並明訂租屋押金不得逾兩個月租金金額。

由於房屋租賃市場需求龐大,但市場與相關法規制度不完整,房客時常處於相對劣勢,導致惡房東爭議層出不窮,為健全住宅租賃市場以及制度,經朝野協商後,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長發展及管理條例」。

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並健全租賃市場發展,內政部擬具之租賃專法,包含強化保障住宅租賃關係、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協助租賃事務處理、增加免費租賃糾紛處理管道、提供出租人租稅優惠、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制度等五大方向。

為鼓勵房東將住宅交由專業包租代管業者管理,三讀條文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其住宅委託代管業者或出租給代管業者轉租,且契約規定供居住使用逾一年者,可享有額度不等之租稅優惠。

據三讀條文規定,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低於6000元的部分,免納入綜合所得稅﹔每月租金在6000元到2萬元者,則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的53%計算;每月租金超過2萬元者,則不適用本條例提供之租稅優惠。

條文也規定,若符合本條文規定之租賃住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給予地價稅、房屋稅適當減徵優惠,並報財政部備查,不過本優惠年限為5年,行政院在優惠期滿前半年,得視情況延長優惠,並以一次為限。

對於租屋者的保障部分,租屋時的押金金額,不得逾兩個月的租金總額,並規定在契約消滅時,且承租人返回租賃契約債務時,出租人應返還押金。

承前,若承租人因下列情形,得提前終止租約,且出租人不得請求賠償,包括:疾病或意外導致有長期療養之需要;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催告仍未於期限內修繕;非歸責承租人致租賃住宅部分滅失,存餘部分難繼續居住;第三人對租賃住宅主張權利,致承租人不能違約定之居住使用。

對於相關廣告內容規範,條文規定經媒體刊登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若廣告與事實不符,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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