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條款」預告修正 預計年底至明年初實施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長榮航空前董事長張國煒離開長榮集團後,宣布將籌組「星宇航空」,他指出現有規定不合理,而立法委員也要求檢討相關規定。民航局日前向交通部提出「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交通部今日正式預告修正,該案預計最快年底至明年初就可上路實施,屆時張國煒可依據新規定,申請成立星宇航空。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於民國38年訂定發布,並歷經25次修正施行至今;鑑於國際航空市場變化迅速,民航運輸業經營更具挑戰性,為符合國際情勢及健全民用航空運輸業體質,重新檢討其設立條件門檻確有必要。
民航局空運組長韓振華表示,經參酌國外作法及台灣行政管理經驗,調整民用航空運輸業設立資格條件,包含取消公司須設立5年以上規定,將最近3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導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將每年營業收入達新台幣60億元以上,才能申請經營國內航線等,更改為具15億元以上財力證明即可。
要經營國際航線,現行規定須經營國際運輸或國際貿易業務5年以上,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3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導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將每年營業收入達新台幣60億元以上的規定,修正為公司具60億元以上財力證明。申請經營離島國內偏遠航線規定,由現行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實收資本額達1億元以上,更改為7億5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
韓振華表示,考量航空公司主要具備企劃、航務、機務、財務、營業及資訊等核心部門,這次修正也規定新籌組公司主要成員,須包含曾擔任3年以上民用航空運輸業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至少3人;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名冊及證明文件。
考量經營定期航線,需維持長期穩定運輸供給,應有最小機隊規模,才可提供基本運能,並有利於營運上航機調派。這次修正案中也新增條文,規定民航空輸業以飛機經營國際或國內航線定期航線,至少要有3架飛機;訂定3架是因經營定期航線應有2架以上可供派遣,第3架可隨時備援或進行定期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