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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南離岸風場環差又沒過 環保署:簡報太差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指出,給漁民的補償是另外的法律關係,和環境政策沒有實際相關。(記者譚偉晟攝)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指出,給漁民的補償是另外的法律關係,和環境政策沒有實際相關。(記者譚偉晟攝)

2017/09/01 19:10

〔記者譚偉晟/台北報導〕在環保署第317次環評會議中,針對竹南離岸是風力發電計畫進行了第六次的環境差異分析報導,不過環保署認為開發單位海洋風力發電公司,並沒有明確區隔「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項」與「其它承諾」,恐怕會導致後續開發難以監督,因此直接要求開發單位調整報告,在11月底前再次送審。

環保署指出,在這次海洋風力發電公司委託執行報告的光宇工程顧問公司,在計畫的改善事項的呈現上相當混亂,這次提出的第六次計畫中,簡報的對照表格讓與會委員無法看懂究竟改善的部分是什麼,此外與當地漁民的協商也與環評本身無關,卻成為計畫的重點項目,讓整場會議花了許多時間在釐清與漁民有關的簡報內容。

負責主持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強調,開發單位要跟當地漁會達成什麼承諾,要放在契約當附件他沒有意見,但這不是合放在環評報告中。給漁民的補償是另外的法律關係,和環境政策沒有實際相關。而對於離岸風機單隻風機的容量,環保署也不會特別干涉,只會關注在塔柱的建置會不會對環境造成影響。

環保署強調,環評是要看可監督的項目,但這次開發單位的報告,把重點放在和南龍漁會的協議上。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強調,公部門不負責監督與漁民的協議,僅能就可監督的部分進行審核。此外由於風場建設的邊際利益還不清楚,建議開發單位應保持開放態度。

不過在場的時代力量陳棋忠表示,當地民眾依舊對該開發案有極大的反彈聲浪,對於開發單位片面表示已經和漁會達成協議、並獲得98%漁民通議的說法保持懷疑。他也批評開發單位以「私人公司能力無法達成」的理由,刪除了海洋保護區、海洋牧場、保護觀光發展等項目,認為若是做不到為何最初要提出這些承諾。

最後環保署決議開發單位應依環境保護的精神,逐項檢討漁業經濟保護對策變更的必要性,並載明變更後開發單位規劃的切實執行內容,區分環評相關事項及其他承諾,在11月30日前重新遞交報告。同時也要求開發單位蒐集當地海域船隻種類、數量、路徑等資訊,分析變更後船隻碰撞可能風險,並擬定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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