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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可不付加班費 蔣萬安:剝削勞工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8日)邀請勞動部長林美珠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記者黃耀徵攝)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8日)邀請勞動部長林美珠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記者黃耀徵攝)

2017/05/08 12:59

〔記者吳柏緯/台北報導〕一例一休上路近半年,仍有許多爭議。勞動部日前針對休息日加班相關條文提出函釋,明訂休息日加班若要換補休,應由勞資雙方約定。立委蔣萬安批評,函釋違背修法精神、有為母法,而且勞資不對等,這樣的勞資雙方協商,只會讓勞工受到雙重剝削。

立委蔣萬安上午在立院質詢勞動部長林美珠時指出,日前勞動部提出休息日加班的相關函釋,讓「加班換補休」交由勞資雙方協商,恐讓勞工受到剝削。在這樣的函釋之下,如果有一個雇主與勞工約定,休息日上班1小時換補休1小時,而且1年沒有休完的話,就視同放棄。這樣的狀況在這份函釋的說明之下竟是合法。

蔣萬安說,勞資雙方本來就是不對等,雇主可能透過各種明示、暗示或其他手段,強迫勞工同意放棄加班費,換成補休,而且勞動部又讓勞資雙方可以協議補休期限,超過期限視同放棄。對勞工而言拿不到加班費又拿不到補休,根本是雙重剝削,甚至喪失修法時「以量制價」的美意,並有逾越母法之疑。

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休息日出勤是例外狀況,勞資雙方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公權力並不宜介入。她並表示,換補休或領加班費是勞工的權利,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否則就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所以不可能會發生這樣的現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工若在協商時覺得換補假的條件划不來,可以不同意,雇主就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若事後仍發生勞資爭議,舉證責任在僱主,需證明勞工同意換補假而不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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