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推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 5分鐘內免費換車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考量近年來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公共自行車租賃,且於各觀光遊憩景點亦有相當多業者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為避免因租賃契約內容不明而衍生租賃糾紛,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擬定「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行政院於4月11日核定,最快下週可發布實施;交通部表示,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可依消保法56-1條處3萬至30萬元的罰鍰。
隨著自行車使用率增加,相關事故件數也是逐年上升,當中又以雙北市最多;根據統計,104年台北市自行車事故112件、新北市62件,去年台北增加至175件、新北市142件,增加超過一倍。交通部表示,這次推出的定型化契約規範對象含政府自行經營、委外經營及民間經營的自行車租賃,且所稱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其他慢車租賃也都適用。
應記載事項要求明定出租人應明訂付款方式、租賃費率、保險項目、出租人資訊、自行車承租條件、使用須知、還車資訊及承租自行車毀損、遺失之責任負擔,及遺失自行車需賠償金額等,但訂定的賠償金額需計算折舊。交通部表示,其中重點在保險項目及金額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經營者自行評估,並提供承租人及使用人於取車後至少5分鐘檢查自行車時間,租車後5分鐘內發現車輛有問題,業者應免費更換車輛。
另外,承租人及使用人騎乘自行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違反交通法令而產生罰鍰,應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不得記載事項中則包含出租人不得於契約記載「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文字、不得約定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及額外加價內容等不利承租人約定。
交通部表示,雖然原本有想強制要求自行車租賃要保險,但後來經過專家學者與各單位討論後,考量每家業者經營型態都不同,所以沒有強制要求業者要投保產品責任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等;但是有要求業者若沒投保,須於定型化契約中揭露資訊。據了解,目前雙北市跟高雄市所經營的自行車租賃都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