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萌樓屋主古蹟維護計畫太簡略 判罰30萬定讞
2016/12/29 17:4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是公娼館的台北市歸綏街文萌樓,10年前被北市府指定為市定古蹟,並委託日日春協會管理,5年前,文萌樓由劉姓男子購得,台北市政府以劉男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將文萌樓進行修復、改善,也未規劃好再利用方向等理由,有「管理不當致古蹟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處以30萬罰鍰,劉男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判劉男敗訴定讞。
文萌樓的劉姓屋主指稱,文萌樓長期遭日日春協會無權占有,使他無法進行實質上的管理、維護和修繕工作,文萌樓若存在所謂的損害和劣化情形,不應歸究在他身上,因此北市府不應以他管理不當,也未能在限期內提出管理計畫為由而裁罰他,因此打行政訴訟救濟。
台北市政府則認為,劉姓屋主以330萬元買下文萌樓,就有負責管理、維護文萌樓的責任,但劉男前年8月15日檢送給北市府關於文萌樓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書,僅簡單臚列建物損壞的情況,至於所列的規劃再利用方向,是以建物一樓作為民眾、公益團體、社區老人聚會空間,另提及二樓作為辦公室,北市府認定劉男完全未考量文萌樓當初受指定為古蹟的理由,及其作為都市性產業歷史的記憶地區、反廢娼運動中心的歷史脈、性產業空間文化氛圍等歷史意義,因此遭文化局退回。
北市府進一步指出,經文化局數度函請劉男提出修正的計畫書,卻均未補送,加上劉男所稱日日春協會占有一事,並未構成其無法維護、修復文萌樓的理由,因此裁罰他30萬元,乃於法有據。
台北等行政法院認為,劉男取得文萌樓的事實上處分權後,即應依法對文萌樓負起管理、維護責任,此外,日日春協會並未禁止劉男或結構技師等人進入會勘,因此判劉男敗訴。劉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劉男上訴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