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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鬆綁 全國逾4000合作社可開放非社員使用

內政部通過「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將有限度提供給非社員使用,全台逾4000個合作社受惠。圖為內政部長葉俊榮。(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內政部通過「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將有限度提供給非社員使用,全台逾4000個合作社受惠。圖為內政部長葉俊榮。(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2016/06/16 22:00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以往僅供社員使用,為維持合作社的生存發展與競爭,內政今昨通過「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將有限度提供給非社員使用,全台逾4000個合作社受惠。

內政部表示,以往合作社業務員規定不得提供非社員使用,部分像是由勞動者因工作需要,共同經營向外承攬勞務的勞動合作社,部分工作需要專業技術,卻因法規限制不得招募合作社外員工,難以承包部分業務,競爭力相對較低。

這次訂定重點,除規定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項目、業務範圍及業務限額外,對於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收益,規定應全數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而合作社解散後,應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協助政府推展合作事業用途使用,以取之社會,用之社會。

據統計,至今年6月1日為止,全國目前消費、勞動、農業等九類合作計有4368個,其中以消費合作社為大宗,共有2089個;其次為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約有1056個,也是成長速度最快的合作社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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