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台釋照 將依新法競標辦理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表示,修正通過「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針對未來廣播事業釋照作業訂定相關規範,將與去年4G 2.6G競標方式一樣,採「多階段滾動式釋照」方式進行競標,達到健全廣播產業秩序,加速廣播產業升級的目標,今年起第十一梯次第一階段廣播電臺釋照,將以新法辦理,同時除廣播電台升級、或跨區經營偏鄉、離島鍾低功率廣播電台外,既有廣播業者原則不得申請。
NCC表示,本辦法是依據行政院在去年十一月三日所核定「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規劃」的政策方向訂定,在釋照方式方面,全區性及區域性(中功率)廣播事業的許可,採取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而 社區性 (小功率)廣播事業的許可,採審查後抽籤的方式辦理。
NCC表示,新增核定釋出的執照張數為全區性廣播事業一張,另外二張保留給原民電台與客語電台;區域性(中功率)廣播事業(FM) 九張,社區性(小功率)廣播事業24張,其中包含調頻(FM) 二十二張、調幅(AM) 二張,既有廣播業者原則上不得申請,但鼓勵繳回舊的申請更高功率的升級方式,以及跨區申請偏遠、離島等中低功率廣播電臺。
NCC發言人虞孝成指出,其中第四十條條文中有兩案討論,甲案為全域性廣播電台的電波人口涵蓋率不得少於人口九十%,分期設立的話,第一期不得少於人口五十%,三年內取得執照開播,第二期設立完成時,不得少於人口百分之九十;乙案則以一期實施,那電波人口涵蓋率得達八十五%,但每一個縣市至少五十%。
至於申請廣播電臺門檻,虞孝成指出,全區性廣播電臺最低資本額或實收財產總額為台幣二億元,區域性廣播電臺為三千萬元,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為三百萬元,調幅為九百萬元。
NCC最後表示,本辦法內容計有5章49條,歡迎各界至該會全球資訊網網址首頁的行政透明專區項下,第11梯次廣播電臺釋照專區,點選進入意見回覆網頁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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