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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排劇毒廢污水 二電鍍廠負責人重判

檢察官(中)去年頂著35度的高溫,以「紅墨水」找出業者偷埋的暗管,如今業者被重判。(照片由中區環保稽查大隊提供)

檢察官(中)去年頂著35度的高溫,以「紅墨水」找出業者偷埋的暗管,如今業者被重判。(照片由中區環保稽查大隊提供)

2016/01/12 14:58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檢方去年偵辦電鍍廠排放毒水案,查出位於灌溉水源「福馬圳」上游的順伯昌、昶景等兩家電鍍廠長期以暗管排放劇毒廢污水,嚴重污染底泥,檢方除了以水污染防治法偵辦外,還以罪責更重的刑法「水體污染罪」起訴,審理法官接受檢方見解,今重判兩家電鍍廠負責人楊福村、楊福進3年2個月徒刑,另外其觸犯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判處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兩家電鍍廠均領有彰化縣府核發的「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法應定期向縣府申報事業廢水放流水量之檢測,但順伯昌、昶景另以暗管接到灌溉用的福馬圳,直接把電鍍廢水排放其中,每月排放1次,每次排放至少1公噸的水量,嚴重污染水源。

由於沿線電鍍業者不少,檢方難以掌握,於是從下游開始採集底泥,由下游往上游採集,以底泥含毒量鎖定目標,最後找出順伯昌、昶景兩家公司涉有重嫌,並將其起訴,而且改以罪責更重的「刑法190條水污染罪」起訴,該法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者楊進村、楊進福均坦承未據實申報放流水量,但矢口否認有造成公共危險,他們還辯稱,福馬圳水深1公尺,會把毒水稀釋,就算底泥含毒,民眾不可能把底泥吃進肚子,所以跟公共危險無關。

但到庭作證的中興大學環境工程系盧至人教授表示,重金屬毒物是會累積的,經由水體中的生物食物鏈進入人體內,不斷累積,產生健康的危害。

承審法官田德煙表示,被告等人排放劇毒污染物,藉由水中生物的食物鏈進入人體,產生健康危害,客觀已具公共危險。

法官還說,福馬圳是農業用水,農夫從事農事、漁夫從事漁業事務,偶然機會接觸污染水體,均會造成公共危險。因此判決楊福村、楊福進有期徒刑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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