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師待遇準用公校 教育部:限期未改善將開罰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早邀教育部長吳思華進行「教師待遇條例之施行與施行細則之研擬情形」專案報告,吳思華表示,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的待遇權益,明定私立學校違反該條例相關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扣減私校全部(部分)獎補助或減、停招生名額,至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教育部指出,教師待遇條例於104年6月10日公布,依待遇條例第2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教育部考量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建議行政院於104年12月施行,並正研擬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配套子法,期更周延保障教師待遇權益。
教育部表示,針對教師本薪(年功薪)之起敘、提敘、改敘及年資晉級予以原則性規範,並定有教師薪級與起敘基準附表及年資晉級標準,另規範教師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私立學校教師之加給「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並特別規定加入工會之教師,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不過,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另為尊重私立學校辦學自主性,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則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
另,有關教師福利措施及津貼之規定,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明定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至於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
如私立學校違反條例相關規定或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扣減私校全部(部分)獎補助或減、停招生名額;而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