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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兼任研究助理 教育部公布處理原則

教育部高教司長黃雯玲說明「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記者林曉雲攝)

教育部高教司長黃雯玲說明「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記者林曉雲攝)

2015/06/17 11:22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大學生兼任研究助理爭議多,教育部今早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高教司長黃雯玲說明,兼任助理TA(教學助理)及RA(研究助理)分兩軌,如屬於學習關係,就不適用雇主為其投保勞保和健保,如屬於勞務關係,學校必須依勞基法為助理投保,各大專校院必須在今年9月、10月開學之初,訂出具體的相關規範。

黃雯玲表示,原則也明文規定,爭議處理機制必須納學生代表,如學校有組工會,得邀請工會代表參與。

黃雯玲也表示,學生擔心由學校認定學習或勞務會無限擴大,原則明定師生須先討論達到共識,若有爭議就循爭議機制處理。

處理原則界定學生兼任助理,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

黃雯玲表示,學習關係分為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課程學習是指課程、論文一部分或畢業條件,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等,無勞務內容;服務學習則指為增進社會公益,且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服務活動,學校必須提出相關配套,訂出教學計畫,老師要有實際指導學生的行為,充分保障學生權益。

黃雯玲表示,不管是學習助理或有勞務關係的助理,學校都必須強化對學生的保險。至於著作權歸屬,勞務關係的著作權歸於雇主,若是學習關係,報告等自屬於學習關係的學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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