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公寓增設電梯 建照申請門檻放寬
2015/03/25 18:04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為加速推動老舊公寓增設電梯作業,內政部營建署放寬申請建照門檻,從過往需要土地所有權人百分百同意,放寬至其土地或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證明文件,僅須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便可以申請,如果取得土地持分超過2/3的面積同意,則不計人數,預估可增加該案申請件數。
營建署表示,依建築法規定6層以上建築始須設置昇降設備,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5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亦有設置需要,營建署已於2011年2月25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增訂2011年2月27日前取得使用執照的5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者,得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之限制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放寬規定。
營建署表示,因民眾於土地或建築物共有部分申請增設昇降設備,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應取得全部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於實務執行時較為困難,爰依據建築法第30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820條規定,研訂本作業規定,並已於2015年2月12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