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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型編組追黨產 法界保留

前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指出,黨產若涉刑事不法,現行特偵組就可調查,倘若特偵組不能辦,另成立所謂的「特別檢察官」,也於事無補。(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前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指出,黨產若涉刑事不法,現行特偵組就可調查,倘若特偵組不能辦,另成立所謂的「特別檢察官」,也於事無補。(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6/02/16 06:0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針對不當黨產,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昨提出「特別檢察官」的概念,主張透過立法程序,明定由檢察總長成立特別任務單位追討黨產;對此,法界均持保留的態度,認為追討黨產屬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法官來裁定,而追討過程若發現刑事不法,才由檢察官進行偵辦。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則未表示意見。

「追討黨產屬民事訴訟 應由法官裁定」

前特偵組檢察官、律師鄭深元表示,任務型編組須有法律依據,若只是認為國民黨的黨產來源不公不義,但沒達到違法程度,檢察官也無法介入偵辦。

他說,追討黨產應該行政體系就可執行,先釐清黨產的歷史紀錄、來源及現行訴訟狀況,由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法院提出訴訟,讓法官來裁定具爭議性的黨產該歸屬於誰。

鄭深元指出,黨產若有涉及刑事不法的部分,現行特偵組就可進行調查,無須另立「任務編組」,倘若特偵組不能辦,那另再成立所謂的「特別檢察官」,也於事無補。

特偵組前發言人、律師張進豐認為,為追討黨產而透過立法的手段成立特別單位,動機過於政治性,成員挑選恐怕就是一個難題,若外界認為黨產的來源涉及刑事不法,交由特偵組進行調查即可,至於黨產來源的爭議,則應尋求民事訴訟解決。

律師胡原龍表示,若是要效仿美國由總統指定特別檢察官來調查重大案件,此部分將有別於台灣的司法制度,台灣的檢察官雖具有公益代表人的身分,但只著重於刑事案件,至於追討國民黨黨產則屬於民事或行政訴訟。

胡原龍說,關於國民黨的黨產來源,最早可能要追溯到當初國民黨從日本政府接收的部分,早年可能有些黨產的處理涉及行政處分不當,但事隔久遠,很多可能已逾法律追溯時效,若立法成立特別檢察官來追黨產,恐怕宣示性大於實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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