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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休職懲戒 薪水停發

2015/10/03 06:00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的懲戒處分共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種,勞乃成、簡聰淵、陶國禎遭公懲會處以休職處分,屬於次重的懲戒處分,僅次於撤職。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被休職期間,停發薪水,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休職期滿,可申請回復原職務,但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資深司法官指出,休職期間屆滿,原則上可申請回任公務員,不過以勞乃成為例,未來想回任軍職,還須視國防部相關人事法規等細部規範而定。

另有資深法官透露,國軍軍官被懲戒休職者很少,勞乃成幾乎開了先例,通常軍人涉貪會直接被撤職,犯小錯則會被記過、申誡,像勞乃成這樣玩過頭,被休職也不算冤枉。(記者項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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