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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518次 殺人滅口沒判死

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5年、518次,被害人向生父求救,許嫌擔心再入監勒死她滅口,一、二審都判許嫌死刑,高院更一審昨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5年、518次,被害人向生父求救,許嫌擔心再入監勒死她滅口,一、二審都判許嫌死刑,高院更一審昨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2014/11/19 06:00

一、二審判死 更審改判

〔記者張文川、項程鎮、張筱笛、金仁晧/台北報導〕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的十八歲女兒小君(化名),五年施虐五百一十八次,許嫌為了滅口竟勒死她,一、二審都判許嫌死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殺人罪部份,高院更一審認為許嫌「視小君為親生女兒…」,昨改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出爐,引發反廢死團體的怒火批判;小君被性侵部分,因檢審相繼發生漏接,許嫌最後竟然無罪,消息傳出,外界譁然。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許嫌性侵小君五百一十八次;一審全面採認,共判兩千四百九十六年,併入殺人罪的死刑。

性侵部分無罪 外界譁然

但高院二審認為,起訴所指性侵時期是「九十五年間至一百年九月十四日前」,次數是檢方推估故「舉證不足」,僅九月十四日這最後一次,才有許嫌的精液衛生紙團為證,故只採認這一次強制性交罪。

因二審也判死刑,高檢署認為既已判死,就未再針對五一七次性侵無罪部份提起上訴。

到了最高法院,認為最後一次性侵在九月十四日當天,而非十四日「前」,遂認定它不在起訴範圍內,二審是「訴外審判」,應由士檢決定是否另案起訴才對,最高法院遂撤銷這條性侵罪,只將殺人罪發回更審。至此,五百一十七次性侵全數無罪定讞。

高檢署發言人陳傳宗昨表示,九月十四日的性侵案,二審合議庭同意在起訴範圍內,並無三審所指「訴外審判」的問題;至於殺人罪改判無期,等收到判決再研議上訴。士林地檢署昨表示,暫未另案偵辦性侵案,將等全案確定後再研議。

高院:許男具善惡兩面

本案更一審認定,許男照顧小君多年,視她為親生女兒,還提供提款卡任她領用,許男擔心再入監,多次哭求小君撤告,但因小君生父堅持提告而作罷,許男為掩蓋真相痛下殺手,又迄未與小君生父和解,也未真摯道歉,難認定有悔意。

但合議庭卻又指「許男同時具有善與惡兩面」,沒有足夠證據可證明他已達「罪無可逭、永無教化」程度,犯罪手段、動機也未達「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所定的「情節嚴重到可判死刑」程度,沒有永久隔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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