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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條款 追稅有所本

藝人、名嘴節稅手法

藝人、名嘴節稅手法

2013/04/29 06:00

記者鄭琪芳/調查報導

知名藝人、名嘴收入高,幾乎每年都被國稅局列為查稅對象,被要求補稅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最常見的就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爭議,包括天后張惠妹、名模林志玲、主持人蔡康永等,都曾因此被要求補稅。

開設工作室 虛列成本費須補稅

此外,不少藝人開設工作室節稅,卻也常因虛列成本費用而須補稅,主持人吳宗憲的「傑克傳播」、「頡客隆」等公司,都曾抗稅敗訴。

藝人、名嘴的收入到底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稅捐機關與當事人認知常有落差,不少知名藝人因此被要求補稅,最有名的就是二○一○年的林志玲補稅案,她為此親自打抗稅官司,還現身財政部及行政法院說明,當時引起不小騷動,雖然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林志玲敗訴,應補稅六八四萬元,但也因此催生「林志玲條款」。

財政部賦稅署於二○一○年底特別增訂「林志玲條款」,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明訂「表演人」有十類,包括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聲表演人、特技表演人、樂器表演人、魔術表演人及其他表演人,將模特兒等也列為「表演人」。

不過,賦稅署官員強調,藝人收入屬於「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仍須視藝人與經紀公司所簽訂的合約而定。

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再指派藝人演出,還是會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若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藝人名義簽約,且由藝人負擔成本費用,就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藝人負盈虧 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除了所得性質認定爭議之外,還有不少藝人開設「個人工作室」、「傳播公司」等,因為成立公司可適用營所稅,目前營所稅最高稅率僅十七%,遠低於綜所稅最高稅率四十%,加上許多開銷可以報公司帳,節稅效果相當大。

只是部分藝人開設工作室後,作帳作得太離譜而被國稅局盯上,因虛列成本費用而被要求補稅的案例時有所聞。國稅局官員直言,這套手法稅捐機關都知道,現在對藝人工作室的支出審核非常嚴格,一一檢視列報費用是否與業務有關,報帳報得太離譜被發現,結果就是被剔除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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