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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交付審判---偵查證據為限 成功率千分之七

2009/06/09 06:00

我國刑訴法第兩百五十八條之一至之四的法條,有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相關規定,立法精神是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監督機制。

該法條規定,為慎重起見,聲請交付審判的裁定,應以合議庭為之,及進行「必要的調查」。所謂必要調查,應以偵查中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的證據再調查,法院也不得再蒐集偵查卷證以外的證據;此一階段調查,應不公開為之。

審查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的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查,或不起訴處分理由有違證據、論理等法則,否則不宜率予交付審判。

一般來說,案件經地檢署、高檢署不起訴處分後,程序已屬嚴謹,難以再翻盤。依據司法院統計,交付審判制度自九十一年三月實施以來,共有五千八百九十一件聲請案,僅四十四件承審法官推翻檢察官的不起訴見解,進入審理程序,成功率僅約千分之七,因成功率低,不少法官認為,交付審判是浪費司法資源的制度。(記者楊國文、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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