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公然侮辱罪除罪化 應優先上路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對於因假訊息充斥,法務部目前暫不考慮將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不少檢察官認為,隨著網路興盛,網路筆戰早已是家常便飯,妨害名譽案件量也跟著暴增,增檢警工作負荷,盼妨害名譽罪仍應除罪化,除避免提告者藉國家資源興訟求償外,也讓司法資源能有效集中在更需要的地方;有法界人士則建議,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應是優先可行選項。
檢察官:民事較能解決問題
有檢察官即認為,動用國家資源去追查「笨蛋」、「白癡」等一時的情緒性發言,對社會秩序毫無幫助,只會逼迫被告為避免有前科而去和解,告訴人最後卻一毛錢也不用出,並不合理,如改以民事求償,相信民眾想到得繳交民事裁判費又得花時間出庭,便會打消提告念頭,以減少訟源。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共包含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等罪,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黃祿芳也指出,刑法定義上的「侮辱」,不同法官、檢察官常有不同認定,曾有人用「婊賣家」辱罵網拍業者,業者提告後經三位檢察官三度不起訴處分,高檢署一再發回續查,最後由第四位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上訴二審逆轉改判有罪,為了「婊賣家」這三個字從二○○九年纏訟到二○一二年,法院最後只判罰金五千元確定,與本案多名檢察官、法官投入的時間及人力顯然不成比例,但告訴人另提民事訴訟,民事法院判賠六萬元,是刑事罰金的十二倍。
律師:誹謗、妨害信用罪宜保留
黃祿芳認為,若從司法資源有限及刑法最後手段性的角度來看,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應是可行選項,但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仍有保留必要,因散布流言造謠導致「三人成虎」、「曾參殺人」,對名譽及信用的侵害較為嚴重,不宜除罪化。當年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後決議應將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一度引發「有錢人可盡情罵人不怕告?」質疑,法界對是否應除罪化也看法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