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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虐童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刑法有關虐童修法重點

刑法有關虐童修法重點

2019/05/11 06:00

〔記者黃欣柏、吳政峰、吳亮儀/綜合報導〕對虐童者加重刑責已是社會共識,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虐童致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加重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虐童被告均須入獄,不給易科罰金的機會。

18歲以下都保護 虐童被告須入獄

衛福部統計近年兒少受虐通報案件,從二○一三年的三萬四五四五件,成長到去年的五萬九九一五件,凸顯國內兒少受虐問題嚴重,也促使多達五十五位朝野立委提案推動修法。

現行刑法第二八六條規定,凌虐未滿十六歲之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三讀條文除把適用範圍擴大至十八歲以下,並增設刑責「樓地板」,改定為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未來犯本法之人沒有機會易科罰金,均須入監服刑。

現行法律對虐童致死或重傷未做規範,本次修法新增虐童致死處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致重傷處五年至十二年徒刑;且為了營利做出虐童行為的刑責更重,例如虐逼未成年賣淫、致人於死者的刑度從十二年起跳,致重傷也處十年以上徒刑。

原本法無明文何謂「凌虐」,本次修法明確定義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法務部說明,強暴、脅迫、違反人道或對他人施加身體、精神上凌辱虐待,使被害人感到痛苦者,不論肢體或言詞,也不計其次數、頻率及時間長短,通通都屬凌虐行為。

凌虐行為 不限肢體或言詞

提案人之一、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本次修法不但把保護客體從十六歲拉高到十八歲,也明確定義了凌虐行為,另增訂虐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對兒少有更完善保護,也希望本次修法足以回應社會大眾對法律的質疑。

立院國民黨團書記長吳志揚說,希望透過修法完成,減少虐童、殺童悲劇發生,這是朝野黨團共同努力、送給全天下母親一個最棒的母親節禮物。

至於修法未將虐童致死最重刑責拉高到與殺人相同的死刑,法務部對此說明,凌虐致死的犯意是「虐待折磨」,致死是預料之外的結果,殺人則是有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意圖,目的就是要致人於死;因兩者犯意輕重不同,故不能用同一刑度處罰,但若證明加害者凌虐目的就是要殺人,可改依殺人罪論處。

衛福部表示,將持續強化對兒少保護的措施,除列出兒少遭疏忽及身心虐待的徵兆與情境來加強通報機制,近年更加強防治兒少性剝削,和檢警合作,詳細瞭解案情後對被害人進行救援及進一步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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