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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法界:增訂網路賭博刑責

網路賭博究竟是否屬於現行賭博罪中所謂「公共場所」?由高雄地院針對同一犯罪情節,竟有兩種判決。(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網路賭博究竟是否屬於現行賭博罪中所謂「公共場所」?由高雄地院針對同一犯罪情節,竟有兩種判決。(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2019/04/09 06:00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網路賭博究竟是否屬於現行賭博罪中所謂「公共場所」?由高雄地院針對同一犯罪情節,卻有不同判決來看,顯然見解有歧異,有法界人士建議,網路賭博無遠弗屆,影響力更甚傳統賭博,仍有處罰必要,應另立條文,增加至刑法二六六條之一明定刑責,或將二六六條第一項的「公共場所」擴權解釋,包含「公眾得出入的網路虛擬空間」,甚至是交由今年七月上路的大法庭制度,做出統一見解,以弭平爭議。

律師林俊峰指出,現今電腦科技日新月異,在網路上從事簽賭的行為,因具有方便性、即時性、隱密性等特性,因此益發興盛,但網路簽賭跟在公園賭撲克牌、象棋等傳統賭博行為,只是賭博方式不同,但行為本身同樣具有違背公共秩序,也是破壞善良風俗的違法性,且網路簽賭行為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更高於傳統的賭博行為,同樣具有可處罰性,所以有依刑法加以處罰的必要,但這需要立法院日後修法時加以明定,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有法界人士認為刑法需「與時俱進」修法,否則確易造成處罰漏洞,不過也有資深檢察官覺得,這只是最高法院單一庭的見解,其他法官不見得會採用,畢竟最高法院並未對此案例開會決議,做出統一見解,但也提出擔憂,認為之後其他上網賭博的民眾若被判有罪,將會持此見解上訴,要求改判無罪,如最高法院未做出統一見解,未來類似案件恐會爭議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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