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裁量權 誰來監督?
2019/04/04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檢署前檢察長彭坤業表示基於避免影響司法公信力,才提醒檢察官陳嘉義應與被告續行認罪協商,他特地舉嘉義市議員廖天隆自盡的例子,直指檢察官不要出爾反爾,檢察同仁應引以為戒。
廖天隆案起於他被控買票,承辦檢察官認為他自白犯行、年事已高,建請法官給予緩刑,而公訴檢察官出庭時改口,要求法官依法判刑,讓廖天隆自覺「被地檢署設計了」,憤而燒炭自盡;外界質疑明明是同一個地檢署,為何立場前後不一,是否檢察一體失能了?
一名檢察長表示,在檢察一體原則下,檢察長因對案件負最後成敗責任,所以被賦予監督指導的權力,對於檢察官的每個案子都要確認適用法令、事實認定沒有問題,才能核予起訴或不起訴,此方式除讓年輕檢察官更快吸取辦案經驗,也在辦案失誤時可獲糾正。不過二○一一年法官法實施後,明定檢察長與檢察官意見相左時,應以書面為之,反之若檢察官不服,也可以書面說明。
這名檢察長認為,正面來看,法令讓檢察一體原則更明確,各界有所依循,但負面而論,少部分檢察官過度強調個案裁量權,要求檢察長事事書面敘明指示理由,繁瑣化監督指導門檻,恐造成行政負擔,甚至鈍化檢察長協助檢察官成長的熱情,反使得監督檢察官的機制弱化。
不過也有基層檢察官認為,檢察長應常走動、多溝通,與檢察官取得互信基礎,較能順暢檢察一體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