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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本金難舉證 擬採淨利率推估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重點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重點

2018/07/09 06:00

財部︰效果不輸立專法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回應外界訴求立專法,簡化海外資金匯回規範,促進回台投資,財政部承諾另擬對策。據透露,近期方案已成形,若個人能舉證或國稅局能查證資金類型(如為免稅的本金或應稅的所得),仍要核實課稅;若完全無法舉證類型,將設定單一淨利率,區分應稅所得比重。官員強調,「結果未必較立專法來得差。」

民進黨立委余宛如倡議增訂「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為期兩年,海外匯回資金免舉證,可視匯回時間點,直接乘以固定稅率課徵;匯回資金若願投入特定產業、計畫,可再享稅率減半優惠;匯回資金稅率固定在二%至十二%不等,但匯回三年內不可投資不動產。

國稅局官員坦言,現行對海外所得,不只納稅人無法舉證,國稅局也沒辦法具體掌握證據課稅,「確實到了該思考、面對問題的時刻。」

但財政部仍堅持,比起新增短暫、脫離稅制常態的專法,傾向回歸既有稅制。根據財政部初擬的簡化認定方案,未來海外資金匯回,若個人能舉證或國稅局能查證資金類型,仍要核實課稅。

對完全無法舉證類型、或是否已過核課期等細節的海外資金,則可適用固定「淨利率」,直接按該比例推算需課稅的「海外所得」,再依照最低稅負制課徵。

舉例來說,若淨利率訂為四十%,等於匯回海外資金一百萬元,其中有四十萬元將視為海外所得,在要課徵最低稅負情形下,四十萬須再乘以稅率廿%課稅,即稅負八萬元。因簡化認定只需發布解釋令就能執行,也不涉及對資金回台用途的規範,稽徵更簡便,若相關部會對資金用途有疑慮,可另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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