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1999年起任職/中研院查無管的兼職申報
昨中研院調查後,確定管在中研院服務期間沒有申報中國兼職紀錄,涉違法兼職。(資料照)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台大教授管中閔從二○○五年起就至中國的廈門大學等校兼職,但他這些年來歷任中研院、政府部門及台大等公職,疑似都未經過申請,昨中研院調查後,確定管在中研院服務期間沒有申報中國兼職紀錄,涉違法兼職。
2001年接經研所長 2005年赴中兼職
管中閔從一九九九年任職中研院,二○○一年接任經濟研究所所長,二○○五年是廈大王亞南經濟研究院的創辦年,管中閔也在英文版個人介紹中自陳,二○○五年四月就前往廈門大學,並接連前往華中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等校兼職。
中研院為公職 須受多項法令規範
但是管中閔時任中研院公職,必須受到「公務員服務法」、「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兼職處理原則」、「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合聘及借調作業要點」等規範,中研院昨清查,的確無管中閔任職中研院期間,申報赴中國兼職的資料。
另因管中閔在二○○九年及二○一五年兩度在台大任教,屬於教育部及台大管轄。台灣大學主任秘書林達德在接獲媒體詢問後,查詢相關資料,企圖釐清管中閔到廈大等校是兼職、短期講學或單純演講等,但尚未有結果。
經查台大校內規範,若教職人員要出入中國,需依照「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等辦法執行。
至於兼職部分,須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母法,交流只限短期,不得在中國長期兼職,未經批准者遭查獲,須送教評會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