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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罪違憲? 恐牴觸言論自由 高院聲請釋憲

台灣國成員前年在行動劇中將國旗剪成國民黨旗後焚毀,參與行動的陳儀庭及許彤安二人隨後遭警方逮捕。(資料照)

台灣國成員前年在行動劇中將國旗剪成國民黨旗後焚毀,參與行動的陳儀庭及許彤安二人隨後遭警方逮捕。(資料照)

2017/11/07 06:00

台灣國成員割損國旗 一審判拘役

〔記者楊國文、楊淳卉/台北報導〕主張台獨的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及友人吳馨恩,前年國慶日割損新北市中正橋上十多面國旗,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判拘役二十天,但新北地院二審改認三人政治意見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改判無罪;檢方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確有牴觸憲法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及比例原則之虞,昨裁定本案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陳妙婷昨表示,樂見高院所做的裁定,未來若有社運者要進行反對目前政權的運動,比較沒有後顧之憂,也能讓建國的理念更容易傳播出去。

由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組成的高院合議庭認為,國旗是國家象徵,享有尊榮性,但它對每個人的意義並不一樣,為了彰顯國旗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陳儀庭等三人以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而不是用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加以制裁。

合議庭並指出,立法者固然應制定相關法令來確保國旗的尊榮與專屬性,但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侮辱國旗罪的規定,確已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對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也違反第廿三條的比例原則,應屬違憲,因此裁定本案暫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二○一五年國慶日凌晨,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偕同徐大為、廖安祈及吳馨恩三名友人,割破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懸掛的十多面國旗,並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檢警循線逮獲五人,均依侮辱國旗罪起訴,新北地院簡易庭一審判五人各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兩萬元。

二審認同政治意見表達 改判無罪

其中陳儀庭、陳妙婷及吳馨恩提起上訴,強調毀損國旗只為表達對國家認同的意見,三人並當庭陳述「不認為那是我國國旗,如果是…會用我的生命保護它」、「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台灣,它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等理念。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同陳等三人的行為是為表達政治意見,據此改判無罪,合議庭在判決書中強調,三人毀損國旗的行為,目的並不是侮辱中華民國,其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全案之後上訴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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