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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 司改分組會議通過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做出通姦除罪化等多項決議。
(記者黃欣柏攝)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做出通姦除罪化等多項決議。 (記者黃欣柏攝)

2017/05/19 06:00

單獨撤告規定先廢

要告全告要撤全撤

〔記者黃欣柏、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昨決議將通姦除罪化,若現階段無法達成,也應將「可單獨對配偶撤告」規定廢止,未來要告小三、小王必須連同配偶一起告,無法單獨撤告;法界指出,通姦罪最該懲罰的應是背叛婚姻的人,實務上「單獨撤告」規定常變成「女人(元配)為難女人(小三)」,反而制裁不到最該被制裁的人。不少分組委員將其稱為「同進退條款」或「林奕含條款」,昨通過初步決議,條文將於下次討論。

分組決議指出,「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的立法背景,是因早年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為了保護弱勢配偶而設,現今台灣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等性別法規,「民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離婚制度及子女監護權的規範也已符合主流標準,因此昨十八位與會委員一致通過,國家不應再以刑罰介入私人感情關係,但仍能循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

回歸刑事訴訟法

避免下一個林奕含

決議提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告訴乃論罪若向其中一人撤告,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要告全告、要撤全撤」,唯獨通姦罪被列為例外,原告可提告後對配偶撤告,只告小三、小王。若現階段無法完全廢止通姦罪,也應先將該但書刪除,讓通姦罪回歸刑事訴訟的「告訴不可分」原則。

昨天正好是本議題提案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的生日,紀形容此決議是她「最棒的生日禮物」。她透露,過去曾協助一名女大學生控告狼師,沒想到師母原諒丈夫,只控告女學生通姦,女學生被判罰三十萬元,婦女團體只好一人出兩萬幫忙賠償,根本沒有公平正義可言。紀表示,未來會積極遊說立委,盼早日實現通姦除罪化。

與會委員、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舉例,日前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性侵一案就與本決議有關,實務上曾有類似林奕含的性侵被害人,告對方性侵時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成罪,反因揭露雙方的性關係,遭對方配偶提告通姦並被判有罪,造成很多性侵被害人不敢提告。未來通姦罪即使未能除罪,也應思考相關配套機制,避免「下一個林奕含」出現。

除罪化一步到位

法界:符合世界潮流

至於通姦除罪化「一步到位」,多數司法實務界人士表示贊同,認為符合世界潮流,且實務上被告負擔的刑責,其實也幾乎是易科罰金,對於通姦者的懲罰由民事追償取代即可。但也有律師憂心,許多元配狀告小三,要的並不是錢,而是讓對方「背前科」、「上法院」,目前民情恐還無法接受除罪化,如何推動將是嚴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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