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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昨公布 不當黨產禁處分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上月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見圖),總統府昨正式公布。(資料照)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上月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見圖),總統府昨正式公布。(資料照)

2016/08/11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上月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府昨正式公布,明天起生效,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的捐贈、孳息外,都推定為不當黨產,立即凍結,並禁止處分;施行後一年內,政黨及附隨組織須申報財產,否則可處一百萬元到五百萬元罰鍰,每逾十日按次連罰,處罰達五次者,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根據條例,只要是政黨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競選經費捐贈及其孳息以外,推定為不當黨產,而推定時將經過公開聽證程序;條例公布施行後,推定不當黨產即禁止處分;若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在未經認定前就處分財產,可罰處分價額一到三倍。

政黨及附隨組織應於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報財產。若委員會認定申報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不實說明者,該財產也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此外,行政院下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追討不當黨產。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長派聘。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顧立雄前天已同意出任該委員會主委。

根據條例,只要經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通過,就能認定為「不當黨產」,必須返還、權利回復,若已移轉而無法返還者則須追徵其價額。此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設置專屬網站,即時公布不當黨產的查察進度,並每半年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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