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具機密機要特別費性質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對於國務機要費是否都需原始憑證的爭議,行政院主計處昨與總統府採相同看法,認為國務機要費同時具有機密費、機要費及特別費的性質,三者間既無比例分配問題,部分也可依除外規定及往例以領據結報。
部分可以領據結報
主計處表示,若說國務機要費中未明列「機密費」就需全數檢據核銷、或說其不具「特別費」性質,都是不正確、不符事實的說法,這也是總統為何未編列特別費的原因。
主計長許璋瑤說,為避免爭議,首長特別費、國務機要費這二個預算科目現在都已予法制化,首長特別費明年元旦開始全部需要單據才能核銷,國務機要費也已在九月修改規定,若屬機密性支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封存相關單據備查,再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請款。
許璋瑤昨天說明審計部及總統府對國務機要費預算編列及支出用途的不同看法,並坦承主計處與審計部的看法不一致;至於九十四年度以後的相關決算審計部是否同意核銷,必須尊重審計權,但會進一步與審計部溝通。
許璋瑤表示,未將國務機要費中的機密性質預算全移至國防部或外交部,是因預算法規定機關間的預算不能相互流用,但國家元首本就有國防、外交等職權,所以國務機要費可有此機密使用性質,過去以來未檢據核銷均是沿用此一慣例,包括主計處、審計部一直未派人查核,也是基於對國家元首的尊重。
他強調,原則上所有的支出都要有單據才能核銷,但有些特殊狀況無法取得單據,如國防、外交有機密性質的支出,或發檢舉獎金為免檢舉人曝光,才可用「支出證明單」方式處理;若以預算科目來看,過去僅有「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可以不用原始單據直接核銷。
新作業規定/須有收據或支出證明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陳總統前天針對國務機要費支用問題,認為各界應就國務機要費制度進行討論。根據總統府今年九月十二日修訂的「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已規定國務機要費的支用,全數要依「國庫法」的國庫支付程序及「會計法」的會計事務程序辦理,並應依行政院訂頒「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新規定表明,國務機要費支用,如果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時,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統一發票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是在國務機要費引發爭議後,總統府於今年九月十二日奉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修正。
新的作業規定指出,國務機要經費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之相關必要支出,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由總統府視實際需要編列,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依預算法規定按月分配支用。
新規定也表明,國務機要費報支的相關案據資料,如涉及機密者,得由經辦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保密規定,另行封存編號歸檔,但應於相關會計憑證或憑證黏存單上載明機密檔案編號及存放地點,備供查核。此外,國務機要費應由會計處依行政院訂頒的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按月編製收支執行月報,並提年度內部審核報告,呈報總統。
總統府表示,國務機要費的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帳冊,由會計處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相關法令保管及銷毀;其中涉及機密者,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均依審計法規定提供審計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