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冠誠/台北報導〕針對彰銀(2801)案,台新金(2887)昨發布新聞稿表示,期盼財政部誠信履約,以維政府威信;並靜待法院的公正判決,以維法治。
台新金表示,財政部日前主張:「94年7月21日函的公股釋出政策未獲立法機關同意」云云,但此與「財政部應支持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顯然無關。
台新金指出,彰銀依「特別股發行條件」而發行特別股予該公司,該特別股的存續期間為3年,期間屆滿後,特別股可轉換為普通股。財政部將「特別股存續期間為3年」,扭曲為「該部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董監事席次的期間為3年」,純係混淆之詞,相信法院自有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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