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界的看法:可阻止台灣人才被挖角

2015/08/25 06:00

〔記者項程鎮、黃欣柏/台北報導〕專研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政大法律系副教授王立達指出,最高法院採納美國法院創設的「不可揭露原則」,等於替國內產業建立一個新的規範;而一位不願具名法官表示,本案可阻止台灣電子業主要競爭對手南韓和中國的「招降納叛」,未來如有員工想「帶槍投靠」其他公司,可能要多考慮一下。

王立達提醒國內產業界,為避免訟累或日後法院可能有不同見解,隨著員工升遷或接觸機密的範圍增加,最好還是定期延長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並要求員工按時簽立,才能確實保障營業機密。

律師廖芳萱指出,一般競業禁止條款中,較常見的年限是2到3年,法院判決已經離職約6年的梁孟松,到今年底前都還不能於三星任職,確實非常罕見,顯然其握有的台積電核心技術領先同業甚多。

廖芳萱補充,競業禁止條款除了時間限制外,還有工作職務、工作領域等限制,部分個案甚至還有公司願意提供補償金,藉著補償無業時期的薪水來避免員工洩漏營業秘密給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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