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揭露原則」是美國法院透過案例建立的原則,雖然起源可以回到上世紀初,但是到1995年才算正式確立。
依照美國經驗,為了避免過度侵害勞工權益,適用時必須證明:
1、新舊雇主係屬競爭同業;
2、新舊工作的同質性;
3、可能洩漏的營業秘密對新舊雇主的經濟價值;
4、離職員工是否有惡意欺瞞等違反誠信的行為。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王立達指出,以上4點出現的程度越高,法院越有可能依照「不可揭露原則」禁止離職員工在目前職位任職。
(記者項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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