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工總︰選董事屬股東權利 不宜法律定之

2015/06/09 06:00

〔記者羅倩宜/台北報導〕全國工業總會週一表示,堅決反對主管機關在《證券交易法》中增訂條款,要求上市櫃公司增設勞工董事,此舉將衝擊公司統理權,這種作法也不被多數國家接受。

工總指出,目前我國上市櫃公司董事的產生,無論是一般董事和獨立董事,皆由公司所有人(亦即全體股東)選任,符合自由市場經濟的公司治理原則。另外,從法理而言,董事的選任屬於股東權利,不宜以法律定之。

工總指出,目前國營事業設有勞工董事,主要是事業所有權屬於政府,政府有權指定勞工出任董事,但民營企業的性質不同。工總表示,依現行公司法,公司董事會主要職權包括營運方針、預算審議等,目的在謀求公司整體及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但勞工董事僅代表個別利害關係人或群體的權益。

工總表示,全球目前實施勞工董事的國家並不多,大多是工會傳統由來已久的歐洲國家。勞工董事制度不被多數國家接受,主因是嚴重破壞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之「公司統理權」。

工總認為,若要維護勞工權益,目前已有《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另外還有新近增訂的公司法第235條之1,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於企業章程中明訂當年度獲利比例須用來分派員工酬勞,「因此不宜再以法律強制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須設置勞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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