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老闆破產 須先給付欠薪

2015/06/03 06:00

破產法翻修更名債務清理法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院會昨大幅翻修八十年前的破產法,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為避免勞工受害,新增老闆聲請破產,仍須先給付勞工六個月內的欠薪;欠債者如果隱匿財產,最重可處七年徒刑,及比照行政執行法對付欠稅大戶的手法,增訂破產人的「禁奢條款」。此修法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院審議。

如隱匿財產最重判七年 並訂禁奢條款

此項修法,條文從一五九條擴增為三三七條,堪稱史上最大規模的翻修。

修法新增「勞工有優先受償權」規定,未來例如關廠工人將可順利取得老闆聲請破產前六個月的工資;若老闆在債務清理程序中有隱匿或毀棄財產,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也訂出「禁奢條款」,規定破產者「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彈性原則,法官可視欠債者狀況,裁定適當限制,如每月最高花費等;司法院民事廳長陳駿璧表示,未來還會訂出「債務清理法施行細則」,如果違反法官的命令,就不再受有限清償責任的保障。

另,新法允許債務人用拍定價額,買回被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拍賣的抵押品。銀行業憂心,此舉恐讓抵押品價值一落千丈,重創銀行放款意願,中小企業可能首當其衝;司法院則表示,土地法等相關法律,都有類似債務人可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對清償債務沒有影響,將和行政院討論後才定案。

此次修法也增訂外國債務清理程序的承認,原破產法採屬地主義,只承認國人在本國的債務破產等;未來對於外國、中港澳的法院及行政機關所進行的債務清理程序,得向我國法院聲請承認,此類事務擬由台北地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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