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防疫險續保爭議 產險公會三聲明釋疑

2022/05/07 05:30

消基會因接獲眾多民眾投訴防疫險不予續保,重砲抨擊產險業者,產險公會昨以法令、保險契約精神及整體環境等,回應產險業立場。圖為台北車站疫苗注射站,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消基會因接獲眾多民眾投訴防疫險不予續保,重砲抨擊產險業者,產險公會昨以法令、保險契約精神及整體環境等,回應產險業立場。

首先,自動續約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能否主張不予續約?產險公會表示,因Omicron病毒輕症化,政府的防疫政策調整,使保單設計原本應「保障」、「控制」(或防止)的「危險」已有明顯改變。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而產險公司的防疫保險商品均為一年期,且不保證續保,因外在因素驟變,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考量,沒有一定要提供客戶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

特殊個案依個別情況處理

其次,對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於期限完成繳款的保戶,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續保?產險公會回應,若產險公司已收取保戶的保費,保險契約即成立;不過,無論遭拒保的態樣為何,只要是「未完成繳費」,當然不能認定續保契約已成立,但對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另外,學者引述保險法第六十條「危險增加」是否適用於防疫保單?產險公會解釋,該條文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但此次防疫保單的續保爭議,在於前一期保單已滿期,產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所衍生,無關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而保險公司也未曾主張保險法第六十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因此,沒有是否適用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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