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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階段離岸風電全台開放 得先過11關

2020/11/24 05:30

離岸風電第3階段「區塊開發」規則將於年底預告,經濟部能源局昨表示,將開放全台領海12海里,讓開發商自行選擇適合位置。(上緯提供)

飛航等8項主管機關同意+環評、地方等3許可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的「區塊開發」規則將於今年底預告,經濟部能源局昨表示,申請條件不再如過去限定特定區域,而是開放全台領海十二海里,讓開發商自行選擇適合位置;雖不限區域,但開發商須自行獲得包括飛航、雷達、保育、船舶、軍事等八項主管機關同意,加上環評、地方及籌設許可,得先「過十一關」,彈性增大之餘、難度也變高。

劃設彈性增大 但申請難度變高

離岸風電二○二五年後的「區塊開發」行政程序正式展開,經濟部日前邀集業者說明申設條件,最大改變是不再如過去兩階段由政府劃定區域進行開放,而是開放全台領海十二海里,開發商自行選擇適合位置申請開發。

能源局強調,區塊開發採開放式,但仍要符合法規及滿足相關條件。首先劃設位置不能與既有已取得許可的場址重疊,但也須確保海域面積使用效率。規則規定風場須距離既有風場十二個風機直徑(十二D),且風機須距離風場邊界六D;單一風場不得小於一百MW(百萬瓦)、每平方公里不得小於五MW;若各進入備查的申請案重疊,將依取得同意文件之先後,調整場址及風機設置點。

雖然開放全部海域,但申設條件也變嚴格。能源局指出,經過前兩階段執行,部分風場在環評後才出現涉及飛安等問題;因此區塊開發增加要求,業者須在申請時先繳交八項主管機關不反對意見書,包括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礦業權、漁業權等,避免通過環評後卻無法得到籌設許可。

自有資金應占總投資額5%以上

業者財力也有規定,避免空手「搶占風場」待價而沽情形,業者自有資金應占總投資額比例五%以上,且須提證明文件。

開發商表示,劃設區域雖較自由,但因須取得八項主管機關意見書,若一項沒過恐怕就要重來,環評投入也會化為泡影,不確定性反而增高;但也有業者說,第二階段就已走過此流程,較有制度的開發商應均有準備,而新規將使新進業者傾向劃設在已取得環評之風場,各家開發商的時間競爭壓力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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