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留職停薪期滿回不去 IBM經理獲賠900萬

2020/11/07 05:30

IBM須讓高男復職,並補發薪資本息和勞退提撥金等共900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IBM上訴案,全案確定。(法新社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李雅雯、陳炳宏/台北報導〕IBM台灣分公司經理高啟輔,4年前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1年,屆滿前公司卻以沒有職缺為由讓他「被自願離職」,他提出「確認僱傭關係」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判高男敗訴,但高等法院逆轉改判僱傭關係存在,IBM須讓高男復職,並補發薪資本息和勞退提撥金等共900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IBM上訴案,全案確定。

對此,勞動部表示,留職停薪期滿後應是恢復原職,調動職務為員工找到適合新職是雇主的責任。台灣IBM則回應:「我們尊重法院判決,沒有進一步評論。」

高啟輔提告,他1996年起至IBM任系統工程師,2015年3月升為GTS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月薪16萬多元;同年7月軟體部門總經理邀他轉調,同年10月公司突然以人事凍結為由,終止轉職程序,而他原本的業務經理職也被別人補實。

高院:留停期間勞僱契約仍存續

高指控,公司暗示他申請留職停薪,若不配合將立即失去工作,他不得已簽署申請留停3個月、又延長9個月,公司卻一再拖延安排復職,屆滿前公司拿出申請文件和留職停薪辦法,稱「留停結束時公司不保證提供工作機會,若無適當職缺,視為自願離職」,2017年1月通知他辦理自願離職。高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補付薪資和每月9000元的提撥勞退金。

北院認為,公司已明定留停員工須自覓職位,留停申請表也已載明若無適當職缺即視為自願離職,判高敗訴。但高院逆轉認定,留停期間勞僱契約仍存續,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勞工復職申請,改判高男勝訴。IBM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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