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投保中心解任林郭文艷訴訟 首度法院攻防

2020/09/02 05:30

投保中心向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董事職務民事訴訟,台北地院昨首度開庭。(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投資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向大同(2371)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董事職務民事訴訟,台北地院昨首度開庭,林郭委任律師吳祚丞強調,投保中心不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簡稱投保法)」第10之1條規定,解任林郭文艷擔任董事長, 應視其股權多寡而定;但法官楊惠如並不認同此說法。

投保中心昨由律師陳溫紫、沈安琪出庭主張,大同與林郭有4處違法。一、大同透過通知書限制6月30日股東會出席人數;二、林郭在股東會上未明確揭示出席股權;三、大同剔除28位市場派股東表決權;四、大同未依股東要求封匭。

吳祚丞與大同委任律師群辯稱,部分市場派股東被認定遭中資操控,遭剔除表決權並無不妥。吳祚丞強調,本件訴訟重點在於是否有充足證據,可合理並即時判斷市場派股東能否行使表決權。

但法官楊惠如認為,持有股權多寡與是否能擔任董事長無關,且與其看股權不如視薪資多寡而定。楊接著提出北院刑庭一份刑事判決,是台商鄭文逸因炒作大同股票獲利31億元,上月24日遭判刑13年6月,要求雙方表示意見。

投保中心指出,刑庭依據檢察官所提事證,認為不足以認定鄭文逸等市場派資金來自於中資,代表林郭以鄭等人有中資為由剔除表決權,證據並不充足。

吳祚丞等律師反擊,市場派股東是為併購目的購買大同股票,且依檢察官起訴可知,無論鄭文逸、欣同與新大同等市場派企業,資金均來自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任國龍,可見林郭懷疑有所依據。

吳祚丞庭後指出,個人若被依「投保法」解任董事職務,3年內將不得擔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職務,比起「公司法」規定的刑責2年還重,若北院本案從寬認定判投保中心勝訴,未來類似訴訟恐持續進入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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