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公司登記遭駁回 律師:應讓法院處理

2020/07/29 05:30

台灣科技法學會昨舉辦「敵意併購下的防禦部署」研討會,聚焦大同公司治理議題。(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大同(2371)公司派刪除股東表決權引發爭議,事後經濟部也駁回其公司變更登記。而公司派律師昨再度反撲,表示行政權不應擴張,應讓法院處理。恒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中強表示,應讓有意見的一方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萬國合夥律師陳一銘則說,企併法相關條文看不出來主管機關有認定權限,不服氣的股東應回到法院爭取權利,不應透過此單一事件擴張行政權範圍。

台灣科技法學會昨舉辦「敵意併購下的防禦部署」研討會,聚焦大同公司治理議題。左一為恒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中強。(記者黃佩君攝)

大同股東會公司派根據「企併法」第27條刪除自我認定的「中資」市場派股東表決權,經濟部本月9日認定此舉缺乏法律依據,違反「公司法」,因此不予變更登記。

昨台灣科技法學會舉辦「敵意併購下的防禦部署」研討會,會中多聚焦大同議題,儼然成為「會外延長賽」。賴中強表示,主管機關認定不可擅自剔除中資表決權,但他認為兩岸條例第93條之一所規定的中資投資未開放項目,「是取締規定,不是效力規定」。

賴中強也說,抓中資的重責大任不應全部交給經濟部、金管會,因為違法中資投資具有隱匿性,而行政權也有其限制。他認為,以法律政策而言,應讓雙方自行去主張是否是中資,有意見的一方可向法院聲請暫時狀態,這樣雙方都有壓力把證據拿出來,真相才能夠釐清。

學者:剔除表決權認定者

不該是有利益衝突的公司派

但同一場研討會也有不同學界聲音,認為認定表決權可刪除者,不應有「球員兼裁判」情況。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黃銘傑說,就算按企併法第27條第15項,認定者也不該是有利益衝突的公司派董事長。他以法律人建議,仍應恪遵程序正義;若確實有不當濫用股東會主席權限,主席本身又存在利益衝突,決議應遭撤銷的可能性當然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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