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市場派︰兩路遞件 召股臨會拚翻盤

2020/07/10 05:30

繼市場派「主帥」三圓集團董事長王光祥遞件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後,另一組人馬的欣同、新大同負責人林宏信也跟進遞件申請股臨會。(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繼市場派「主帥」三圓集團董事長王光祥遞件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後,另一組人馬的欣同、新大同負責人林宏信也遞件申請股臨會。林宏信強調,是以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俗稱大同條款)第四項遞件申請,而非第一項,希望能由外部股東負責股臨會;兩路人馬都提出申請,就是要確保股臨會能翻盤。

林宏信指出,此次遞件與過去不同的是,並非依一七三條第一項提出,即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而是依第四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考量大同董事會已經不能依照法規召開股東會,加上考量無法信任再由大同公司派股東召開股臨會,才會以第四項遞件申請,希望能夠由外部股東負責股臨會。

他強調,當選董事後絕對堅持五大主張,包括董事會運作需透明公開、聚焦本業及檢討轉投資、絕對反對北市中山北路廠房土地開發為商業用途、提升員工士氣並增加收入,以及分派現金股利給股東。

林宏信表示,市場派有兩組人馬遞件申請股臨會,不是分裂、是共同希望改革公司派;未來不論是林郭文艷或是王光祥誰主導,都必須用實際行動,讓他相信是為大同好,他才會選擇支持。

林宏信再三強調自己不是「中資」。他說,「中資」認定是由主管機關,以及法院進行裁判,但到目前為止,不論是主管機關或是法院都沒有裁定;必須要有「無罪推論」的法治觀念,而非像是公司派直接採取「臆測認定」;若有幸當選董事,不論是主管機關或是法院裁判結果出爐,證明欣同是中資,將馬上辭掉董事一職。

除金管會認定大同公司派涉及不法外,身為大同小股東的名嘴蔡玉真,也不滿公司派在股東會上所為,昨向北檢控告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法務長趙安、股務處主管王隆潔等三人涉特別背信罪。北檢昨收案後,已將金管會及蔡玉真告發等案件,交給承辦大同公司派被告發相關案件的檢察官林彥均進行調查。

小辭典》公司法173條 俗稱大同條款

俗稱為「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173條,是規範少數股東召開股東會之程序,其中第1、2項與第4項分別規範兩種不同條件,區別在於等待時間、是否須先向董事會請求及股權條件不同,但同樣都要報經主關機關即經濟部許可。

其中第1、2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股臨會,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第4項則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記者黃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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